秦皇岛市物价局文件
秦价管字[2013]220号
秦皇岛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供热计量价格(试行)的通知
市、区各供热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字【2012】117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2013年供热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供热计量工作,对我市现行供热计量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已安装计量供热设施,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居民和非居民热用户。
二、供热计量价格
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将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比例各占50%调整为基本热价占30%,计量热价占70%。标准为:
(一)居民用热计量价格
1、基本热价: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基本热价(采暖面积)为2.04元/㎡.月;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基本热价(采暖面积)为2.09元/㎡.月。
2、计量热价为0.158元/千瓦时。
(二)非居民用热计量价格
基本热价(采暖面积)为2.40元/㎡.月,计量热价为0.186/千瓦时。
三、相关问题
(一)实行供热计量计费的热用户在当年采暖期开始前先行按面积热价向供热单位全额缴纳取暖费,待采暖期结束后按供热计量热价和实际用热量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对居民用户计量收费总额超过按面积收费总额的15%时,超过15%以外部分不再补收。多退少补金额,可在下一个采暖期缴费时合并结算。
(二)因热计量表损坏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取结算。
(三)供热成本发生变化,需调整热价时,热计量价格随按面积收的热价而调整。
四、本通知的试行期为2013-2014年取暖期,试行期满后确定正式供热价格。原秦价管子【2010】113号文件废止。
2013年11月25日
抄报:市政府 省物价局
抄送:市城管局 有关企业
秦皇岛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印发